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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汽车评估可依据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属证书,而机器设备无相应的权属证书,如何关注其法律权属,又如何进行必要的查验呢?
笔者学习了上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等准则,结合工作的实践,在所在的评估机构提出 机器设备评估对法律权属的关注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查验:一要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二要查验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机器设备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 但在与业内同行交流时,有的评估人员误认为只要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出具了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权属承诺函,就不需要对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进行查验了。我们在工作中按本评估机构的规定,向委托方索要相关资料时,也有一些委托方不能理解。但是通过这几年机器设备评估的工作实践,我们觉得我们这样做还是有必要的。
一、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
1 查验购置发票的必要性
几年前,有一家企业要委托我们对该公司的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该企业只能提供该批机器设备的外文发票且没有进口设备的海关报关单。当时,福建省沿海地区走私活动比较猖獗,我们怀疑这批机器设备是走私的。该企业没有否认我们的怀疑,其就是希望通过我们评估机构的评估达到将走私机器设备合法化的目的,我们拒绝了该项业务。后来该企业因走私这批机器设备受到了查处。因为我们在执业时坚持有关程序标准,避免了被查处的风险。如果该批机器设备被海关部门没收,或海关部门对该批机器设备补征关税并进行罚款,那么其价值也不是当时能评估得出的价值。看来,发票是否合法不仅关系其法律权属,还将对其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还可以举一个例子。2004年,笔者参与全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时,曾经看到一份以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只有 台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大约两干多万元,作为权属依据的是20多张普通发票。而有能力生产一台价值两千多万元机器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应开具普通发票(一般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也不应该是20多张发票。很大的可能是委托方从市场上购置了假发票,而当时市场上假发票面额比较低,所以才开了20多张发票。如果根据这 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出具成立新公司的验资报告,这家新公司将来如果出了问题,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能说没有责任吗?
现在市面上假发票较多,一般我们是很难判断发票真假的。我们仅凭发票作为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是可能会上当的。此时我们除了将查验发票作为判断机器设备权属的重要依据之外,还应查验机器设备的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
2 查验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的必要性
需要查验机器设备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的例子很多,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如属于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如不去查验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就不会发现该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的性质,评估也就会得出错误的结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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