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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但是,一些委托方向评估机构提供的机器设备清查明细表中并没有将融资租赁设备单列。这时评估人员如果不去查验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评估结论将是错误的。
笔者最近还遇到这样项评估业务。评估的是一家私有企业的企业价值。但检查了该企业的有关合同后,发现企业的大部分机器设备是租用某国有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期16年,按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的设备还需与租赁厂房一起归还给出租方。但是委托评估的私有企业在提交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清查明细表上,却是按出租方账面上厂房及机器设备的账面原值与净值进行填写的。如果没有查验这一租赁合同,而是按委托方填报的账面数值进行计算。则会大大地虚增这一企业的资产价值。此外,在市场中,一些机器设备根据供需状况,有时可能是供不应求,有时也可能是供过于求。当机器设备供过于求时,购置人可能只需支付少量购置款项甚至不需付款,出售人就可能会先允许购置人使用该机器设备,甚至可能会先开具发票。如果没有查验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就无法了解机器设备的真实价值,因为这时机器设备的权属是不完整的。
二、查验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
有一次笔者对一家企业一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的价值评估。经查验后发现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作为该企业拟成立的一家新企业的投资。由于新成立的企业就设在该企业的厂区内,如果我们进行现场勘查,这些机器设备也是都能看得到的。如果我们只查验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也都不会发现问题。但由于我们对所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是否还在委托方的固定资产账上进行了查验,才发现了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机器设备虽然转让了,但可以约定仍然由出让人占有一段时间,这时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权属实际上已经转移了。如果我们不谨慎执业,机器设备评估中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三、委托方出具了权属承诺函,评估机构是否需要对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写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释义》中对该条文的释义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文件。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不可以丧失其独立性。评估师不可以利用上述方式规避勤勉尽责义务。”这一条文解释也明确了在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出具了权属承诺函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并不能因此而规避勤勉尽责的义务,仍然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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