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2015〕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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