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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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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中皇有限公司

合计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发生额

3,350.403,350.40

余额

0.000.00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3,350.40万元,余额0.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10年1月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公告了重大诉讼事项(一)、(二)2、2010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号、(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号、(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4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1)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75元,由上诉人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95元,由上诉人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55.40元,由上诉人泰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增加当期利润3210万元。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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