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责任制:
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
2.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
3.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4.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及管理;
5.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对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6. 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制定实施瓦斯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定期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 负责矿井井下粉尘防治。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
9.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
10.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
第27条 矿井机电部门责任制:
1.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2.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双电源双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3.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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