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9条 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完成后,由各矿上报验收结算报告,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核算工程费用。
第10条 对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第11条 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12条 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岩巷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年度区域瓦斯治理方案;
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防突措施;
5.突出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
6.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报告;
7.石门(断层)揭煤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8.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
第13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矿每月将“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向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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