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12.《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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