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3.8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当 lx〈Ri时,
sa3≥0.3kc(Ri +0.1lx ) (3.3.8-1)
当lx≥5Ri 时,
s a3≥0.075kc(Ri +lx ) (3.3.8-2)
式中 sa3 一 空气中距离(m);
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 一 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s a4≥0.075kc lx (3.3.8-3)
式中 s a4一 空气中距离(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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