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企业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总承包企业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专业工程进度款经总承包企业确认后由招标人拨付给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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