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有以下情形之一,需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更换人员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应与被更换人员相当或优于被更换人员。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应当在所列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符合前款第(五)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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