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角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高度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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