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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李某与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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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李某与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

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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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14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男。

原告李某,女。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民全(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尹某某,系该组组长。

原告彭某、李某与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单丹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2年1月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李某委托的代理人韩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李某诉称,两原告结婚后,于2011年5月17日生育一个男孩,2011年8月2日向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1年9月被告在分配集体收入征地款时按人头平均分配24000元,未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个份额,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计生委(2010)12号文件规定,并对抗了《湖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指导意见》湘高法发(2010)6号通知的规定,经原告多次向街道、村、组及计生委反映未果,请求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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