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000(备)2522005
3.1 引进种猪时,应经输入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
3.2 运输猪只的车辆应作彻底清洗消毒,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要接触其它偶蹄动物。
3.3 引进的猪只隔离观察饲养30天,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确认为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3.4 严禁从疫区引进猪只。
4 场地环境
4.1 场地环境
4.1.1 猪场环境应符合NY/T388的要求。
4.1.2 猪场要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背风向阳,易于组织生产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使用规划。
4.1.3 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4 猪场坐北向南,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下风向,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的下风向。
4.1.5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1.6 猪舍地面应坚实,不滑,无渗漏,有2-3%的坡度,地面及围栏
1.5米以下应耐酸碱,便于清洗和消毒。
4.1.7 猪舍应保温隔热,通风良好,光照适宜。
4.1.8 猪场应有化粪池、沼气池等废弃物处理设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1.9 猪舍内应有完善的供排水设施,并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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