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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规定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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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规定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

当事人对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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