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供应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各事业部一年内不得授予其合同。 1 在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2 经我方评价为不合格的;
3 与集团有诉讼的;
4 近期出现有负面影响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合格供应商将在同等情况下,享有如下优先权:
1 直接发包和议标工程优先授予合格供应商;
2 合格供应商免于发包前考察;
3 评技术标时,适当增加合格供应商的技术评分;
4 集团控购供应商、集中采购供应商和集团合格供应商将优先从各事业部的合格供应商中挑选; 5 合同供应商在合同款项拨付时,享有优先权。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处理。主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分管领导。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37.1 尊重客观事实,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约定。
37.2 以协商为基本途径。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处理。
37.3 合同纠纷通过仲裁或诉讼之前(我方作被告时除外),合同主办部门、执行部门、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及法律专业人员对是否提交以及如何提交仲裁或诉讼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如在仲裁、诉讼中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签订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应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后归档备查。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往来信函、证据等)其原件,应由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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