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站按必需且满足预算管理原则配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备、检测工具、照相摄像器材等。
第三章 监督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监督站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5.监督站认为应当提供的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监督站认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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