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013: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案例分析】013: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案例来源:转载2008年12月17日 《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例】: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内退员工,2005年办理了内退手续,之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约定,该私营企业每个月给李某3000元的工资,该项工资为李某所有劳动所得。由于生产任务繁重,李某作为技术人员在该企业工作基本没有休过周六、周日,也没有休过法定节假日。2007年8月,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的工资为3000元,包括加班费用。2008年8月,由于企业的原因,该企业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李某任何补偿,理由是李某系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该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但是,李某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应当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李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焦点】:
关于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其诉求可否得到法律支持,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但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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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关于双重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一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兼职;三是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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