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
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农业部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
度,以农业部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
(一)品种巳退出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管理部门的审定登记。
(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
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3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30万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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