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主体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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