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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6-02 本文由森树白云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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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混乱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百般刁难施工单位,甚至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随意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以达到其自身的种种利益,比如终止合同后由另外一家施工单位以更低的价格承接该工程,或是另外一家施工企业会给相关的人员高额的回扣、贿赂。施工企业面对建设单位的这种无理行为该如何办? 笔者有幸为四川省一家国有一级大型施工企业(下称甲建筑公司)代理了一起这方面的诉讼,并获得了圆满的结果。下面将此案例提供出来,供广大施工企业、承包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借鉴:

案情:甲建筑公司 2000 年 10 月 16 日 看到某知名上市公司(下称乙公司)在《成都商报》上登出招标公告,称其拟建一栋 " 总部办公大楼 " ,并将进行招标。甲建筑公司经乙公司组织的评标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后,被确定为中标人。 2000 年 12 月 10 日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总部大楼工程,工期为 310 天,于 2000 年 12 月 25 日 开工。 2000 年 12 月 9 日 ,甲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建设临时设施及降水处理等基础工作,并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 2000 年 12 月 13 日 ,乙公司的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函,要求开工日期提前到 2000 年 12 月 22 日 。 2000 年 11 月 20 日 、 12 月 21 日 ,甲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两次向乙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0 年 12 月 22 日 ,乙公司通知推迟开工。此后,甲建筑公司多次致函乙公司要求确定开工日期。 2001 年 3 月 22 日 ,乙公司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通知甲建筑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由于甲建筑公司签约后已履行了大量合同义务,故甲建筑公司要 求乙公司应承担其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因乙公司不同意赔偿,反而在 2001 年 5 月将甲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人员赶走,并把甲建筑公司在现场的设备扔出现场。甲建筑公司无奈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临时设施费 562696.61 元、人工费 209835 元、赔偿材料供应商违约金 1564387.99 元、标书制作费 16850 元、履约保证金利息 11261.25 元及信誉损失 100 万元等总计 300 多万元的损失。 乙公司答辩称:原告与被告在《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且对原告单方面的开工行为被告也予以及时制止,故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 300 万元的银行保函,违背投标承诺和双方合意,将工程擅自分包,不提交月、周工程进度计划表,未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致使被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于原告上述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被告无法追认合同效力。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未生效合同,且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要求被告承担巨额赔偿的请求不应受法律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 2000 年 10 月 16 日,被告乙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就其拟建的 " 总部办公大楼 " 工程刊登招标公告。原告甲建筑公司通过该次招投标,被乙公司组织的评标组确定为工程的中标人。 2000 年 12 月 11 日,双方依据评标结果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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