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钱买了块肥皂回家,这个行不行?当然可以,这时是为了“日常生活”。但如果妻子是未和丈夫商量,用共同所有的钱买了台DVD机回家,或者单独从共同所有的存折里取了两万元给旅行社,预定了一个什么海南双飞五日游,行不行?不行!因为这不是为了日常生活。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夫妻另一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买卖或其他处理财产的行为无效。就比如刚才那个妻子单独买了台DVD机,或者买了一套房,丈夫知道了以后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商场或房产商主张,妻子的这个行为没有和我商量,她用的是我们共同的钱购买,所以无效,从而退货退款。但是,如果“他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夫或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张行为无效。所谓“善意”,简单的说,就是不知情,但通过表面现象,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思维,可以认为某行为是出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有两口子携手去看房,去了很多次,每次都是看了又看,商量了又商量,而且每次也都是同一位售楼小姐接待的,而且两人最后一次来时还当着小姐的面商量定了,就买某间了,于是第二天,这家的丈夫就一个人来,用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支付了房款,后来,妻子找到开发商说,那天晚上我回家就反悔了,并不同意买,但丈夫不听,就是要买,第二天我也不知道他就拿着钱去买了,那么现在主张买卖无效,可以吗?当然不可以,因为开发商(每次来都接待他们的那位售楼小姐)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丈夫一方的。
《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鸡是个人的,鸡蛋是共产的)。比如某男用婚前个人积蓄30万元进行了两个项目的投资,结果一个项目亏了3万,一个项目获得红利4万,那么总的来说赚了的1万块钱是该男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夫妻共有的。而且,假设残忍一点,只有亏了3万元,那么这个3万元的债务应当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当然,前提假设是男方不是故意亏掉的或者别的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别有用心故意亏的,那得另当别论。(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房屋权属证书可能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之所以列出,说明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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