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3、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4、“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盛行,或治安状况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5、未能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发生了集体怠工、上访、闹事等现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7、环境污染严重,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或被卫生部门取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
8、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后,不能限期改正的;
9、创建积极性下降、创建氛围不浓、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管,各县(区)文明委和市级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日常的创建活动,由所在辖区(县区、乡镇,街道、居委会)的文明办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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