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实行届期制命名的单位,要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和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收回文明单位牌匾。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必须妥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地址或变动隶属关系后,要及时向县(区)、市文明办和命名机关作出书面汇报,逾期半年不报,作自然注销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变动等,也应及时联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可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如其主体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级别较低,须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按其合并单位中荣誉高的级别申报;分解了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继承原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及时予以考核认定。分离出来的单位,一般可按低一级别的文明单位管理,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凡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文明单位,需按本市各级文明单位的标准,由同级文明委组织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同级文明单位牌匾,申报时间可不受本市评选年度的限制。
第二十条市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7年印发的《湖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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