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答复清单(5.4)
问题1:
(山东)按照山东省国税局的政策解读,“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不知总公司近期是否有与税总的进一步的沟通,此部分政策是否有更为明确、更加有利的政策?我们是否可以暂先按照上述山东政策进行操作和佣金系统的税金配置,妥当吗?答复:
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操作。
问题2:
(河南)有一个地市公司与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合作,共同推出人保财险微信生活服务平台,我方根据客户购买电网销渠道保险的金额赠送相对应的平台虚拟金币,客户获取金币后可以再该平台上兑换实物礼品或电子券等进行消费,第三方信息平台对我方开具“信息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费用结算。以上操作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列支什么科目较为合适。
答复:
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列支科目以会计核算要求为准。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实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货物或服务,计提销项。
问题4:
(吉林)关于预借发票问题,按《发票管理控制点清单》内容是可以进行增值税发票预借的,但如果预借后保费未在当月收回或不能收回,我公司存在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答复:
我司以保单起保日期或预收保费或预借发票孰早开始计提税金,与因此若未在当月收回保费,也会缴纳预借发票涉及的销项税金额。
问题5:
(吉林)增送保险,我公司赠送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不是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我公司名头的增值税发票,类似业务有车商增送保险的业务。(目前收付费系统已控制开具发票名头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后可否打开控制)
答复:
抬头打印的开关在后期收付费升级版本中可实现,目前无法实现。
问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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