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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CPA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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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八条)P21 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第九条)

1.赔偿顺位的前提条件

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从事相关交易导致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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