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巡检员和公司其他人员在任何时间巡检现场时均须
检查分项工程进度,并讲检查结果在《工程巡检记录
单》中进行注明。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为工程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现分项工
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立即调整施工工作
计划,确保各分项工程进度如期完工。
第十四条 巡检员和公司其他人员发现分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
划出现偏差时,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并督促项目经
理调整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可根据本制度奖罚细则
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可能影响工程工期的事件时,项目经理应及
时通知客户并上报公司,如出现的原因是客户造成的
应让客户签署《工程延期单》,须详细填写具体原因及
同意延长施工工期天数。延期单须在工程合同竣工日
期前交到公司存档,并作为项目经理工期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提前做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按工艺标准和验收手册要求每项细致检查所有项目。
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事项时,应先行整改完毕再通
知工程部与客户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工程若有任何变更
必须通过设计师与客户共同签字认可,签署工程变更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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