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输电线路缺陷的管理 (一)缺陷处理的一般要求
1、一般缺陷:一经查到,如能立即消除,可不作为缺陷对待,如不能立即消除,应作为缺陷将其记录下来,并应填入缺陷记录中履行正常缺陷管理程序。
2、严重缺陷:一经发现,运行班应于当天报告给供电局(车间),供电局(车间)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如确属“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并报本单位生技科和主管领导,只要确定为“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不须再上报。
3、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报本单位生技科和电业局生技部、安监部,经分析、鉴定确认为“危急缺陷”,应确定处理方案或采取临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供电局(车间)应立即进行处理。
4、对不同级别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一般缺陷的处理,最迟不应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2)严重缺陷的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最多一个月)。
(3)危急缺陷的处理,危急缺陷应立即进行处理,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
5、对于严重缺陷和危急缺陷,凡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的,必须安排进行带电作业消缺。
(二)缺陷处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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