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五章 附则 补充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编辑本段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五条 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 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编辑本段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工程科技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