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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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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3)。

二、宗教信仰自由与美国人权外交

IRFA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一致通过,反映出美国政界对宗教问题看法的一致性,即将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部分,成为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关注点。1998年10月27日,在签署IRFA之后的讲话中,克林顿指出:“我的政府投身于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我的政府把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中心内容。”[2]

把宗教问题纳入美国对外政策,这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民众信奉的价值观念,继承于移民始祖,渗透于普通民众的骨髓,已经成为美国宗教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强烈的宗教自由观,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一种宗教文化和美国外交政策紧密地相结合,却是在20世纪末才出现的。冷战结束后,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在把“现实主义”作为其外交政策出发点的同时,其对外关系中的“理想主义”色彩更加浓重。继70年代卡特政府提出“人权外交”之后,90年代末克林顿政府又推出了“国际宗教自由法”,作为美国人权外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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