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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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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从2014年起设立,期限五年。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在省境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为中小企

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预算执行中下达的部分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工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围

第八条引导资金支持围包括: (一)企业类项目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各经办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固定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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