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 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业务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成立培训领导小组。
三、每月组织一次产科知识学习,使受培训者通过教科书和产科杂志等扎实掌握产科相关临床理论,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国外新进展并能于实际工作相结合。 四、培养临床医师处理急诊能力,独立完成产科常规临床操作。
五、进行临床进修学习,使受培训者对妊娠高血压、羊水栓塞、心衰、肾衰等急症有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五、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母乳喂养讲座、三基考试、护理操作比赛等学习培训活动。 产前检查常规 §
一、询问现病史,测血压、体重、进行高危评分
1、小于12周:建母子健康档案,进行常规化验(包括初诊)。
(1)血液检查:血常规、血型(RH因子)检查。甲、乙、丙型肝炎标记物、肝功。 (2)尿常规。
(3)阴道分泌物检查:如滴虫、霉菌清洁度。 (4)心电图、多系统超声检查。 2、产前检查时间要求:
(1)孕16---28周 1个月检查1次
(2)孕28---36周 2周检查1次 (3)孕36---40周 1周检查1次 (4)大于40周 每3天检查1次 (5)大于41周 收入院
*复查时每次均要检查血、尿常规 3、复查时的特殊检查:
(1)孕14 -- 19周 进**氏筛查 (遗传性疾病筛查) (2)孕20周 彩超检查(胎儿畸形初筛) (3)孕24 -- 28周 糖尿病筛查
(4)孕28 -- 32周 复查B超,行骨盆内测量 (5)孕34 36周 复查肝、肾功能
(6)大于35周 指导孕妇自数胎动。每周行胎心监护,NST检查可疑异常者,24小时之内复查,异常者收入院。
(7)37周行骨盆专家鉴定。 (7)大于37周每周复查B 超
(8)大于等于41周,每3天复查B超 4、特殊检查说明:
(1)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2)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试验):我国多采用75g糖耐量试验。指空腹12小时后,口服葡萄糖75g。其诊断标准:空腹血糖 5.6mmol/L:1小时血糖 10.3mmol/L 。2小时血糖 8.6mmol/L3小时血糖 6.7mmol/L其中有2项或2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仅1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3)产前遗传性疾病筛查(唐氏筛查)具体要求:根据月经推算妊娠达14---19周者,小于35岁的孕妇,遵循知情同意原则,自愿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必须检查。
产后访视常规
1、产妇出院前,经治医生再次告知产妇如何与有关随访组织联系,并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妇出院后孕产妇保健手册转交户口所在地或休养地的保健组织,由保健人员进行访视。
3、医院提供母乳喂养支持、咨询服务。
4、做好母乳喂养随访工作,及时了解母乳喂养情况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加以指导,坚持做到纯母乳喂养4-6个月。
5、产妇出院3天内,第14天和第28天进行三次产后访视。 (1)了解产妇一般情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测血压、体温。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血肿、硬结,乳汗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
(4)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及指导避孕方法。
(5)宣传母乳喂养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6)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及大小便情况,测体温、称体重,进行全身检查:颜面、五官、皮肤、脐部等。指导新生儿护理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 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 1. 产科医师接到转至我院的孕产妇后,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对转来的患者进行救治。
2. 转入我院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制定治疗方案。 3. 对疑难病历及时组织会诊,并做好抢救记录和总结。
4. 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住院期间情况、治疗经过、出院后注意事项等反馈到村卫生所,对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保健指导,以利于产妇康复。
5. 我院无法救治的病例及时转院,转院时由医护人员陪同。
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1、抢救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液。 2、输血前必须履行输血治疗同意书手续。
1.输血前检查包括:乙肝五项、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等试验(如遇急诊,输血前必须留有血样备查输血前检查)。
2.开输血申请单的首诊医师,负责追回输血前检查的结果并张贴到病历上。
3.输血申请报告单等内容不能缺项,输血前结果要补添。
4.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输血前由两名护士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血液有效期、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无误后方可输血(输血时做到一次一人一份)。
5.输血后血袋应保留24小时。
6.如果输血时出现反应,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填写好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
7.认真填写输血护理记录单。
8. 医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科室和个人负责。
院内感染管理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已发布的《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设立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小组。
二、加强医院管理与卫生监督,设立专兼职人员担任。
三、指定全员感染控制规划及各项卫生标准,决定有关院内感染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主要研究院内感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考评有关管理效果,提出控制感染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五、负责有关感染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接受控制感染方面的咨询,提出关于医院感染方面奖惩办法的建议。
六、对发生的感染流行情况纪行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
七、协调全院各科室控制感染工作,对各科有关措施提出指导。 八、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试剂。
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1.目的:为了有效降低手术治疗风险、保障患者手术治疗安全,特制订术前讨论制度。 2.参加人员: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麻醉科医师参加。
3.讨论前准备:讨论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应详细查阅医学资料和书籍。
4.讨论内容: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条件,术前准备,手术方法及步骤,麻醉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应对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术后护理等。
5.记录讨论记录:如实记录所有参加人员的发言,主持人的总结性发言。主持者应根据讨论结果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剖宫产术后审核制度
1.目的:考察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执行情况,最大程度保障医疗安全和手术患者安全。 2.审核组织:由业务院长领导,医务科人员参加审核。
3.审核内容:术前诊断及依据是否与术后相符;手术适应症掌握情况;术前准备是否充分;手术操作方法及步骤是否得当;麻醉效果如何;术中是否出现意外情况并采取哪些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情况如何;术后患者恢复情况等。
4.根据审核结果,对手术治疗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待产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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