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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2)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08 本文由绿竹猗猗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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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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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则该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企业发生的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业务为:

1、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 2、企业取得了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

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

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 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2008]151号

? 1、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

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因此,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2008]151号

? 2、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3、“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 财税[2008]151号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

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乱收费”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151号

? 4、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5、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 财税[2008]151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

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有( ) ? A国家投资

? B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

? C乡政府批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 D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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