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 提前退休(病退人员)的月生活费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各组成部分计算办法参照基本养老金相应项目计算办法执行。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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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4.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5年新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36号令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生活费数额与省政府原第139号令规定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数额按规定进行对比后,确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数额高于老办法数额的,按新办法数额计发;新办法数额低于老办法数额的,按老办法数额计发待遇。
三、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处理
1.后延缴费。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2.转入农保或居保。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一次性领取。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且未转入农保或居保,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
在2010年1月1日后流动转移养老关系的:
1.户籍优先: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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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年限)。
2.从长从后: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不满10年的,将养老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3.户籍保底: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养老关系及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五、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
六、退休人员或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1.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可以享受供属定期救济费:
2.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在退休前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则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注:
(1)退职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济费,退养人员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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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养老保险封存期间死亡的,不得享受供养直系直系亲属救济费; (3)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七、退休人员(或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定义:
(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已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时其配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8)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上条件的。
八、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若支付救济费后尚有余额)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若工伤死亡,凭工伤认定表及死亡证明可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
九、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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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退休后加入外国国籍的应仍可继续享受养老金
十、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处理
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十一、退休人员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养老金处理
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十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基本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日益突出。
养老金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含供属)人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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