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例题见书本P134) 124、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1)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3)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4)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2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125、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 (2)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代办业务。
(3) 主办业务范围:A、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B、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议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C、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D、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E、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F、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G、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 代办业务范围:A、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B、受托管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
事宜。C、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D、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E、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6、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 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 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 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 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
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 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 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3)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 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3) 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4)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
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5) 对于《关于做好股份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
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6) 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
供代办服务。
(7) 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
定。
128、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
(1)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
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
(2) 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
开始转让。
(3)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
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4)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A、规范旅
行信息披露义务;B、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C、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D、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一、周三、周五。
(6)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
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五转让1次的方式。
(7) 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
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8)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
交。
(9)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
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10) 股份转让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11) 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12)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A、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
成交量的价位。B、如果有2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C、如果有2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13)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
(14) 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
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15)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收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16) 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手续费。 129、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1)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2)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130、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1)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
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 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
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2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时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 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变净额
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金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131、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
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1) 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
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 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
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3) 股份报价转让: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
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
30—11:30、13:00—15:00.
(5)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
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6) 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账户(简称股份账户)。
(7) 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
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
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9)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
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10) 报价: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
收到卖出股份的委托后,验证其证券账户,如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11) 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如果卖方的股份余
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为准。
(12)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完成过户后,T+1日股份和资金到账。 (13) 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4)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C、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D、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
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
133、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34、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
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35、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
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36、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 证券公司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
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37、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139、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1、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
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人民币。
(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4、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
5、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
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6、 有涨跌幅限制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
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7、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
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8、 大宗交易部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
量。
9、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
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以上1—9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介绍)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
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幼儿教育2012年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7)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