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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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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以卖出。

(13)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

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

(14) 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

日参考价格*(1+/-10%)。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此类推。

(15)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2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

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16)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固定收益平台对确

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买卖报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价的交易商于20分钟内确认的,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原报价自动取消。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17) 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

价。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固定收益平台即确认成交;20分钟内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报价。

(18) 固定收益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固定收益平台只

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方名称。

48、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

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9、(上海)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

的价格。

50、(上海)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51、(上海)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

方剩余申报数量。

52、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匹配量、未匹配量等。

53、(深圳)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

价格。

54、(深圳)匹配量: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55、(深圳)未匹配量:指截止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

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56、连续竞价期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

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7、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

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8、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未经证券交易所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59、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60、根据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几种交易情况,将公布相关信息,

以利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竟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人、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A、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正负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B、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C、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人、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人、卖出金额:

A、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B、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C、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D、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A、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B、股份统计信息。

C、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6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

金指数等。

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

8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63、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 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

为对手方的交易。

(3)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

方的交易。

(4) 2个或2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 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4、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口头或书面警示; (2) 约见谈话;

(3) 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 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 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7)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

施的执行。

65、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

(1) 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2) 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3) 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66、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67、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

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68、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6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7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

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7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

义持有人”账户。

7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7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

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

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管理(以上海交易所为例):

(1) 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

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

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3)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

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4)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

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5)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

知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1、 证券自营业务: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

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下4层含义:

(1) 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

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自营业务室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 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 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2、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2大类:(1)一类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

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2)另一类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3、 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

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4、 柜台自营买卖: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

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费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5、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

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6、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

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

7、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1)决策的自主性。(表现在: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

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

8、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

“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9、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10、 自营业务的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11、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2、 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部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权益类证券是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13、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帐外自营、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4、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5、 常见的内募交易行为:(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证券。(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6、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7、 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由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8、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 操纵市场: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20、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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