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乱放一次200元。其罚款对象均为单位正职,其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加重罚款。
第十条 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风动工具损坏按原值赔偿,且修复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不允许带病作业,否则严惩。
第十二条 对临时需要风动工具的单位,应提前2天向机电科提出风动工具领用申请,并有其他业务科室签字,机电科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调配的风动工具归还时,必须完好,否则根据损坏程度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 因维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风动工具使用一定期限后,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时,区队提出报废申请,由机电科、企管科验收确认。
第十六条 每月于机电检查日进行风动工具检查,由机电科组织对责任单位检查并追踪落实。
第十七条 风动工具的管理纳入区队月度机电考核。
第十八条 在井下使用的风动设备必须编号管理(用字头打号),没有编号的风动设备禁止在井下使用,如发现在井下使用无编号的风动设备,对使用单位正职各罚款500元。
风动工具报废管理
第十九条 风动工具使用一定期限后,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报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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