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一些涉及大的原则性 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须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则必须要将意见相左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在说明中列专条作出具体说明;
3、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要将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起草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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