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质疑可以采取当面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以不予答复。
采取邮寄、传真形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寄出或传真发出之日作为提出质疑的日期。
采取邮寄方式提出质疑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形式的,被质疑人可以要求质疑人提交质疑材料原件,并以实际收到质疑材料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第十五条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资料。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书面通知质疑人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人文社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3)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