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的;
(二)所有质疑事项均不属于可质疑范围或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无故拒不接收或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它专门意见;
(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
(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五)组织质疑人、被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质询、质证;
(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
(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针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
(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
(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
(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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