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银行市场准入的标准上,无论是联邦政府或是各州政府都重视对拟设银行盈利前景、管理层、资本金、社区便利及需要等因素的考查。其中,有关盈利前景的考查重点落在对新银行所在地社区经济和竞争状况的分析,主要包括同业竞争状况,是否可容纳新的竞争者;新银行对每项产品市场份额的业务战略及预期结果,若申请人的预期业绩与现有机构的经营情况出入较大,监管当局有权加以置疑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方可通过。在管理层的审核上,与失败或问题机构有联系的人员将受到格外严格的审查,若无合理原因免责的,监管当局一般不予同意;有关行长的人选通常被认为是新银行成败的首要因素,若监管当局认为该人选不适宜管理银行,可能建议其更换人选或直接拒绝其申请。为判断公众和社区对拟设机构的支持度,监管当局通常会在拟设社区的新闻报刊发布通告,在公告期内社区中的任何居民均可对拟设机构及其管理层发表意见或是要求召开公众听证会等。此外,根据美国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一份相关报告,表明新银行如何满足整个社区的信用需要,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居民。
(四)部分欧盟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差别监管
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是WTO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东道国在授予外资银行牌照时,通常会对机构组织形式、业务或高管的准入设置一些壁垒。这些准入壁垒即使是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只是更为隐蔽,技术性也更强。下面以德、法、意等国的某些规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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