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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政字[2006]13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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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四、关于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十四)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参保缴费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

1、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十五)2006年1月1日后达到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农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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