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开办至登记参保期间,应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建个人账户。
(三)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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