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范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 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 及长波紫 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 (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 (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A):320nm~400nm
3.2 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
3.3 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SPF):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可如下表示: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SP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防护皮肤的MED
4 SPF测定方法
4.1 光源:所使用的人工光源必须是氙弧灯日光模拟器并配有过滤系统。
4.1.1 紫外辐射的性质:紫外日光模拟器应发射连续光谱,在紫外区域没有间隙或波峰。
4.1.2 光源输出在整个光束截面上应稳定、均一(对单束光源尤其重要)。
4.1.3 光源必须配备恰当的过滤系统使输出的光谱符合表1的要求。光谱特征以连续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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