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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嗨学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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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有期徒刑减刑起始、间隔时间。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幅度。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

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和起算时间。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 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

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管制、拘役和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执行刑期

限制。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

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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