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使用条件范例
证明商标使用条件范例
“碘盐”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经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消除碘缺乏病食盐加碘项目》定点生产加碘企业和分装加碘盐销售企业并取得生产经销许可证。
2.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和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的质量要求。
3.产品严格遵守国家食用盐生产调拨计划。
洞庭山“碧螺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凡在吴县市洞庭东西山“碧螺春”种植区域内,遵照“碧螺春”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其产品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规定要求加工而成的“碧螺春”。
(2)碧螺春必须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江苏省地方标准的质量要求。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符合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特定的品质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者;生产基地在绍兴鉴湖水系区域;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并使用商标注册人监制的统一商标。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从事生产、经营安溪铁观音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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