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和其它评价内容产生严重影响,不
能满足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时,应给出明确评价结论,应建议该建设项目进行重新设计或重新选址。
重新设计或重新选址后的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应重新进行。
表3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
评价等级 工 程 类 型
1
面积 50ha以上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等于和大于2km)
等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 a中不可逆改变或严重改变海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较严重
冲刷、淤积的工程项目。
2
面积 50ha~2 0ha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 2km~1km)等
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中较严重改变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冲刷、淤积的工程项目。
3
面积 20ha~1 0ha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 1km~0. 5km)
等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中改变海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较轻微冲刷、淤积的工程
项目。
a 其它类型海洋工程的工程规模可参照表 2中工程规模的分档确定。
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
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和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应有专门的章节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污
染物处置措施、环境保护或环境恢复方案能否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并给出评价结论。
应根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建设阶段、生产阶段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提
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海洋水文动力和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要求,
也应参照水质环境和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的要求。
4.9.1 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
4.9.1.1 建设阶段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
建设阶段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建设阶段产生的悬浮物对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防治措施;
——明确建设阶段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明确建设阶段生活污水和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应从改变排污方式上提出最佳的排污方式和时段建议;
——从管理角度提出必要
的环保措施和建议。
4.9.1.2 生产阶段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
生产阶段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生产阶段各环节各类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明确生产阶段生活污水和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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