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议地点
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牵头主办机关编号印发,原稿由主办机关存档。
(五)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它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的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向上级机关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件的公文请示问题。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七)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并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处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九)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机关作批示、交任务,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十)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也可以以收文的形式下发,不另重复行文。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的讲话、会议纪要,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七、公文的基本处理程序
(一)公文办理程序: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15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具体有以下几个环节:
1.签收、登记:首先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签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公文件件有着落。收文的签收、登记一般由秘书处(室)负责签收、拆封,并按规定编号、登记。送领导同志的信件,除亲启、绝密件和有特别交代的以外,一律由专门收文科室拆封,按其内容和性质,分别处理。对需纳入收文办理的,应编号、登记,按规定程序处理。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以下内容: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办单位或分送范围。
2.分办、拟办:凡需办理的公文,由文书处理部门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注批、注办意见,呈送机关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文到之日起3日内交到承办部门或送至有关领导人。除特殊情况外,领导同志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部门登记、注批的公文。
3.催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处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摧办、查办制度。凡属请示性的公文,无论是交职能部门办理的还是呈送领导人批示的,都应及时摧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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