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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虎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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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虎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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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384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虎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金,男。

委托代理人郭呈世,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虎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郝虎生系卫辉市第二运输公司的原安全技术科科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参保理赔事务。被告张玉金当时任该公司经理。1998年1月9日,二运公司拖欠保险公司7005.10元保费,该欠条由二运公司时任经理张玉金(被告)出具,由保险公司时任经理路顺杰批准。后原告结清了二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该笔保费,保险公司把欠条交给了原告。另查明,被告欠原告300元。

原审认为:原告作为二运公司的安全技术科科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参保理赔事务,其与保险公司结算的7005.10元行为是职务行为。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明显是错选了被告主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5.10元,不予支持。被告欠原告300元欠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张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郝虎生300元欠款。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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