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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虎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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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认定,该款不是张玉金个人借款,本院对郝虎生要求张玉金偿还此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虎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虎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建军 审 判 员 史 磊 审 判 员 王玉梅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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