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
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统一建设标准和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01/T0004—2012),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条 城乡社区均要建立照料中心,2014年覆盖60%的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的农村社区,2015年覆盖全部的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2017年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
第三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并将名称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四条 已建“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应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照料中心。
第五条 已建集中居住式的农村老年公寓、镇(街道)敬老院在配建相应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后,可挂牌照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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